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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聲明內容
一、母語地名故事線上展覽網站(以下簡稱本網站)刊載之所有內容,除少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(例示如本聲明第二項)外,其他包括文字敘述、圖片、照片、錄音、影像及其他著作,不論係以本館或其他個人創作者為著作人名義所發表者,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。任何人如欲利用該等受保護著作,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(例示如本聲明第三項)外,應事先取得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,始得為之。
二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,舉例如下:
- 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:例如,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(公文,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等),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
-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之情形:例如攝影、視聽或錄音著作已公開發表超過50年,語文或美術著作之著作人已死亡超過50年者。但仍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,僅得自由利用其著作財產權(著作權法第18、43條規定)。
三、依著作權法得合理使用本網站著作之情形,舉例說明如下:
- 本網站上所刊載之以本館為著作人名義公開公開發表之著作,在合理範圍內,得加以重製、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(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)。
- 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本網站上著作(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)。
- 其他得合理使用情形,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。
- 凡依法合理使用本網站上著作,均應依法明示其出處,且尊重著作人著作人格權。
- 利用人應自行確保其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及相關規定。
四、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8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(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無法合法利用著作、或因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之轉換技術上所必要者)外,本網站任何著作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,不得擅自移除或變更;對於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,亦不得擅自散布、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、公開播送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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